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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吴政办发〔2007〕13号 2007年2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驻吴各单位:

  2006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114号)。这个通知对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缴存规模不断扩大,个人住房贷款大幅增加,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存在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广、缴交率和资金使用率偏低、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114号),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从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的法规制度。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抓紧抓好。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现有归集规模的基础上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不到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的同心县,在2007年底要达到规定要求,市区和其他县(市、区)也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非财政预算的单位都要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有条件的单位要相应提高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吴忠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已给职工缴存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从2007年起,必须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整合或改制后的企业,必须为留用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停缴。对于有能力缴存但拒不缴存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在年终考核中,不得将上述单位评为各级先进。超过规定缴存比例的单位,要在2007年3月底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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