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43号 2007年4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好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32号),现就做好我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目标、原则和范围
(一)工作目标。2007年底以前,基本解决我市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有效机制,遏止发生新的工资拖欠。
(二)工作原则。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解决工资拖欠与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办法
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切实掌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底数,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分类解决。
(一)当前生产经营状况已经正常的企业,督促企业在与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于2007年12月底前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三)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四)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