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1日至20日)。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回头看”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将书面(附电子版)汇总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后于12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凡因材料报送迟缓的单位,将严肃追究本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的工作开展,直接关系到专项行动的整体效果和继续深化。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取得实际成果。
(二)结合实际,深化治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总结本辖区、本行业和单位前一阶段工作经验和不足,认真研究,妥善安排,充分发挥原有组织领导体系和信息统计报送体系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和统计分析工作,督促重点企业和单位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加大力度,紧盯重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前一阶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在“回头看”阶段要下大力气进行解决,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所有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都落到实处,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特别是对国办《通知》中明确的重点行业领域范围内的规模以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小于500万元)、隐患申报为零的企业、近期发生了较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和单位,要紧紧盯住不放,采取重新部署、认真“补课”、重点指导、严格督查,以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必要措施,促使其搞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安全隐患排查到治理整改结束,要建立跟踪检查和专人负责以及责任追查制度,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改不留死角。
(四)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法,对各类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整改要定时间、定方案、定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凡不能按时整改、不积极落实整改资金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排除方可恢复生产、营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立即予以关停,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