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负责组织人员、调集车辆,加强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打击违法经营、贩运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防疫监督工作。
8、林业部门: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病料的送检、现场处理及疫情防控工作。
9、监察部门:协助农牧(畜牧)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10、卫生部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疫区内人员的健康普查、疫情监测和染疫人员的救治及预防工作。
11、其他相关部门:宣传、电信、移动、广播电视、报社、经贸、农垦、监狱、司法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各自的相关职责。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
(一)监测
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二)预警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三、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认
(一)市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中级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根据流行病学和病理剖解变化,做出现场诊断结论。
(二)对不能做出现场诊断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