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扶持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和经营能力,符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给予相应数额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于适合“零就业家庭”的创业项目,优先给予免费推介,帮助其自主创业。对“零就业家庭”创办的经济实体,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6〕10号)文件精神,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照政策规定减免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落实政策鼓励自谋职业。落实中央、自治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城镇社区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认真落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6〕202号)文件精神,完善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政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6月20日-6月30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各城镇,组成调查组深入到各社区入户调查,摸清“零就业家庭”中未就业人员底数,建立“零就业家庭”档案和各种工作台帐,确定援助对象,为解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问题提供依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9月1日-9月31日)
1、收集空岗信息,实施专场招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收集空岗信息,举办援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专场招聘会,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以及各类企业就业,并现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2、依据家庭情况,实施分类援助。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根据“零就业家庭”实际状况,区分类型,实行分类帮扶。对夫妻双失业、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对有创业要求和创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零费用”创业服务,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进行创业辅导,帮助其实现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式”就业;对缺少资金的,如果符合规定条件,优先给其一定数额小额担保贷款;对已实现自主创业的家庭成员,凡符合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政策条件的,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有一技之长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鼓励其自谋职业实现灵活就业,并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就业条件,没有一技之长未就业的,结合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岗位对接,帮助其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