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四)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决算的项目是否经财政、审计部门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有效审核;

  (五)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由农发行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承贷主体按项目进度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由财政局审查后,由农发行直接拨付给施工方或供货方等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承贷主体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由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结算和决算进行审查,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并将验收报告、项目决算报表和结、决算的审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财政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毕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国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 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年度预算中增加偿债准备金数额,主要用于偿还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本息。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农发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还本付息需要。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进入还款期后,每年对承贷主体的补贴资金和偿债资金,由承贷主体编制计划,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兑付。

  第十九条 承贷主体和财政局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承贷主体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主动接受农发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报告贷款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偿债资金筹集和归还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