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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审定推荐上报农发行的具体贷款项目,协调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经审查后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负责偿债资金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 领导小组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使用农发行财政垫付性贷款的项目,应当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将年度补贴偿还贷款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经承贷主体的主管部门同意,将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农发行申报。

  第七条 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吴忠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的行业、部门规划;

  (二)完成各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协议和审批手续;

  (三)符合农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经领导小组初审推荐的项目,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协助承贷主体按照有关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承贷主体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遵循政府投资管理及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时筹措还贷资金,保证按期还款。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农发行开立项目资金专户,承贷主体与农发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由财政、承贷主体的主管部门及农发行审查同意后拨付。

  第十一条 承贷主体应当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每次资金使用要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的同意后办理,再次资金使用要对前次资金使用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用款是否符合约定的用款计划,是否符合工程进度,是否符合供货合同约定事项;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是否有监理单位出具的意见,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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