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7〕4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资金借、用、还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农发行贷款本息的偿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垫付性贷款是指:政府立项、财政出资、申请银行暂为垫付的各类贷款的总称。即由政府立项、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主要项目资金投资,由于受财力限制,一时无法集中投入,而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完成目标任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非经营性项目,且通过书面协议形式确立各方在项目贷款过程中的信用责任,由农发行先发放垫付贷款支持,然后由财政及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出资方)分期全额拨付承贷主体(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贷款本息等额资金,由承贷主体分期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市区农村道路、饮水、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承贷主体使用的农发行贷款资金属于市财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监督使用和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财政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与农发行积极开展金融合作,负责确定贷款资金的总体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