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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吴忠市人民政府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部分修订内容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吴忠市人民政府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部分修订内容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123号 2007年11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寺堡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修订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原《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现修改为:市区各主要专业市场、商贸流通和餐饮企业及粮油加工企业,当年完成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奖励1万元,纳税总额在2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按5%递增奖励,同时以上年纳税总额为基数,每增加1万元,再按10%奖励;当年完成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骨干企业、社会加油站,奖励10万元,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按10%递增奖励,同时以上年纳税总额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再按20%奖励。
  二、原《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加:对当年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每个奖励实施企业300元。
  三、原《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新(改、扩)建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含装修,不含土地投资,以工程决算为准),按2%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原《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增加:参加国内展销的企业,每购置一个展位奖励3000元。同时取消“鼓励我市知名清真餐饮企业和清真牛羊肉加工企业,积极‘走出去’,到全国各大城市开设清真餐饮连锁店和清真牛羊肉配送中心,打响‘宁夏吴忠清真’品牌,每新设一个资助1万元”的规定。
  五、原《意见》第四条第七项增加:对当年通过QS、 ISO9000和ISO14000体系认证的有关企业,各奖励5000元。
  六、原《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鼓励各类商贸流通业协会加强自律、做好服务。当年本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奖励协会1万元;协会为会员单位协调融资当年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
  七、原《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新增第九项:鼓励县(市、区)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导性目标。完成目标奖励1万元;在上年基础上,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奖励3000元;同时对制定促进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实施方案的县(市、区)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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