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
对县(市、区)、市属各园区的考评以《吴忠市各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评细则》为准(详见附表一);对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区各乡镇(街道)、区属驻吴各单位的考评以《吴忠市招商引资工作考评细则》为准(详见附表二)。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任务完成奖:
1、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指导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区各乡镇、区属驻吴单位的奖励:
按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2、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指导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各县(市、区)、市属工业园区的奖励:
(1)青铜峡市、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完成指导性目标任务,各奖励3万元;
(2)太阳山开发区完成指导性目标任务,奖励8万元;
(3)金积工业园区完成指导性目标任务,奖励3万元。
各县(市、区)、太阳山和金积工业园区超额完成指导性目标任务的,每超额完成1亿元,另行奖励0.5万元。
3、考核分数达到100分(含)以上,按第1款、第2款规定的标准奖励;考核分数90-100分(不含)按标准的80%奖励;考核分数低于90分(不含)按标准的50%奖励。
(二)招商引资大项目奖:
1、引进吴忠市域以外、当年到位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为大项目。5000-10000万元(不含)的大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000元;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每个奖励2万元。
2、引进的招商引资大项目中,属于国家、自治区和企业本身要实施的投资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做了大量的协调服务性工作,按第1款标准的20%-50%给予奖励。
(三)市直部门(乡镇)引进在太阳山工业园区、金积工业园区建设的项目,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同时计算为双方的指导性任务,但奖励仍按(一)、(二)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市委考核办在年终综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三条 评先创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