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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在引资认定上,以吴忠市域外客商投资项目进行认定,各类上争资金均不得抵招商引资任务。

  2、市直各部门(单位)财政全额供养人数在6人(含)以下的可以和其他部门(单位)联合招商,但必须有《招商引资分享协议》;7人以上的部门(单位)不得和其他部门(单位)分享同一招商项目,必须是独立招商引资,否则不予确认。

  3、招商引资项目(市域以外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每月“零报制”,年终考核时将以各目标单位上报的项目和投资额作为确认依据之一。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范围

  1、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申报及认定范围:(1)吴忠市域以外企事业、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用于商贸的流动资金、预付资金);(2)以前年度吴忠市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又用于项目续建、扩建、技改资金可申报认定,用于流动资金部分不再申报认定;(3)市外金融机构及全国性垂直管理企业在我市分支机构的投入只认定固定资产部分;(4)市外企业在我市兴办的合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项目,按原章程中规定的市外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计算引进资金额,同时须提供相关资料。(5)市外企业在我市兴办的独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均纳入引进资金认定范围。(6)市外地质勘探或矿山开发企业在我市实施地质勘探项目的投入可申报认定;(7)吴忠市以外法人、公民、社会团体的捐赠(不含救灾捐赠)可申报认定,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吴忠市以外的商贸流通企业在市区内购置商用房产的投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场地租赁费、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或设备投资(租期一年以上,租赁费100万元以上)可申报认定;(9)自治区内企业从吴忠市外引进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资金可申报认定。

  2、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时必须同时递交以下资料:(1)投资客商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办理的可在年底考核时提供)(3)招商引资项目简介(4)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5)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必须呈报《引进项目资金申报表》。(6)资金到位证明。资金到位证明具备下列资料之一即可: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实物或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凭双方合同中共同确立的资金数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引资额。(7)建设项目的进度照片及其他能起到证明作用的文件材料。(8)各县(市、区)还需提供由当地政府、工商局、税务局和土地局审定意见的《项目认定书》。缺少一项资料,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评组不予认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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