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 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6、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7、事业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根据工作需要,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对超编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采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办法,逐步消化。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编委会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的专业人员。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比例确定
8、管理岗位共分为10个等级。市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9、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岗位由自治区控制),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正、副高之分的,高层次人才密集的单位原则上按3:7的比例核定,其他单位原则上按2:8的比例核定;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1、根据自治区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1.5:3.5: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0.5:3.5: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