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全面实施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徐委办〔2008〕18号 2008年3月5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现将市档案局《关于全面实施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徐州市档案局制定印发了学习、宣传通知和实施方案,并在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五家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了《徐州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徐档发〔2008〕2号),决定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规定》是国家档案局近年来发布的有关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是我国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推进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规定》不仅对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保管期限,按时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将发挥积极影响,必将有力地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把《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为推动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切实抓好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
二、明确任务,整体推进
(一)市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2008年全部依据《徐州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重新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上述单位2007年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整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