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
对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工作,由同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对照工作职责,凡属各级党政职能部门和单位应该自己承担的工作,不得转嫁给社区。确需向社区延伸的,有关部门必须向同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工作任务及经费来源。同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在接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作出准予进入与否的决定。凡是准予进入的,集中在社区事务工作站办理,各条线不再在社区内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或未经申报批准的工作和事务,社区事务工作站有权拒绝。
三、提高社区工作经费和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
为不断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调动专职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有效推进社区建设深入开展,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社区工作经费和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
(一)社区工作经费标准
社区工作经费拨付标准由原来的每100户每年8000元调整为每100户每年12000元。户数以上一年度公安部门统计的数据为依据,其中,户籍人口户数全额计算,持有居住证的暂住户数折半计算。社区工作经费新增部分由各区承担,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
1.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范围
(1)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
(2)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3)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人员。
2.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
(1)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含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委员、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到社区事务工作站工作的就业型人员,工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不含“六金”),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社区事务工作站人员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较高一方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