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的意见
(锡政发〔2008〕1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
《条例》,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保护电力是保障用电、安全用电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电力保护工作是保证电力可靠供应的关键,是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事关百姓安居乐业的长期工作,积极将电力保护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构建电力保护工作的有效运作机制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领导,各地区有序用电领导小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将电力发展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电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工作。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预留和规划控制。
(三)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
《条例》要求,构建、完善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强化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对为电力保护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危害电力设施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