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务卡结算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部分现金或原通过预借支票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零星办公用品购置费、电信费、水费、电费、煤气费、车辆加油保养费等公用经费支出。
财政部门将根据公务卡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三)公务卡的结算程序
单位财务人员通知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向指定的单位公务卡账户划款。对于单位公务支出,单位职工将取得的银行卡签购单和报销凭证,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单位财务人员对经审批过的个人卡消费支出,通过POS机将资金从单位卡划到个人卡。
考虑到一定时期内,公务卡支付还不能完全取代现金支付,因此,单位零余额账户仍可以办理小额现金业务。
三、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一)公务卡卡种。公务卡中的个人卡必须是有银联标准的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
(二)公务卡信用额度。单位卡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单位10个工作日平均现金使用量核定备用金限额。个人卡由银行根据单位提供的个人职务及工作性质,核定不超过5万元的信用额度。
(三)公务卡的使用功能。单位卡不能透支、不能提现、不能消费。个人卡能透支、能提现、能消费。公务消费仅限于国内,个人消费部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对发生公务消费未及时结报还款及个人消费部分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本人承担。个人卡对存款部分在本地本发卡银行可免费提现,透支提现则由个人支付相应费用。
(四)公务卡收费。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
(五)公务卡透支。个人卡根据消费的时间不同,相应具有25~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及还款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四、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确定
市级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为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单位卡和个人卡均为同一代理银行发行的银行卡。
各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代理银行签订《苏州市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
五、实施公务卡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