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材料、评审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1983年9月至1986年3月,全国暂停职称评定期间,自行评定职称的(1985年经国家批准的职称试点单位评定的任职资格除外);
(三)1986年以来,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1987年3月后调进我市的人员未经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注3)批准而擅自回原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五)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原有技术职称等属于弄虚作假的;
(六)任现职时间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无突出贡献,而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学历段太晚,又无突出贡献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八)未按国家人事部和所在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注4)的部署,而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九)其他按政策规定不能予以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第六条 接收单位在上报送审人员的有关材料时,需填报《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申报表》,经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或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核(注5)。
第七条 流动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市人事局审核合格者,由市人事局出具“审核()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接收单位持此“证明”方可办理有关调干手续(注6)。
第八条 (此条废止)(注7)。
第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注8)。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1 此款原文为:对计划调入我市原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审核,是保证调入干部素质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职管)部门必须按政策办事,层层抓好审核关。
注2 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内评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和粤职改字[1990]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