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30日 深人〔1991〕23号)
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市属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款废止)(注1)。
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职称管理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注2)。
第二条 流动人员是指从外地拟调进深圳市(含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在原单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拟调入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驻深、内联单位),已在原单位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审核对象。
第四条 审核范围包括:(1)1983年9月前已评定了高、中级技术职称的;(2)1985年经国家批准在高等院校已评定了教授、副教授、讲师资格的;(3)1986年至1990年开展职称改革工作以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1991年起全国实行职称工作正常化评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