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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1999年4月1日 深人发〔1999〕27号)

各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注1):

  为了加强深圳市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人才引进材料过程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的人员一律不得调进。

  二、凡申报人才引进材料,均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加盖意见。

  三、凡已婚者须提供《结婚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具体材料:

  (一)已生育一孩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和女方的“节育措施证明”。

  (二)已生育二孩的,须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双胞胎除外),并出具《申请二孩审批表》、《二孩生育证》及男女一方的“节育措施证明”(注2);生育双胞胎的须提供《出生证》。

  (三)再婚家庭的,除按生育子女数提供(一)、(二)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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