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优先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50%、且其他投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创投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创投企业参股投资的经国家认定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的高层次科研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进入市场创办领办企业的科技项目,市有关科技计划积极予以择优扶持。
(十五)扩大创投机构分配自主权。鼓励包括创投管理企业在内的创投机构建立内部和完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不同类型的创投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以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放宽对国有创投企业的分配自主权。
五、完善创业投资服务平台
(十六)加强对创投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创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创投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创投业务。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同时,要加大创投宣传力度,扩大创投的社会影响力和普及程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投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七)依法对创投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创投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申请创投备案。经过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改委按照省发改委的授权,负责对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协助上级发改部门做好备案创投企业的年审工作,并协调落实创投相关政策。
(十八)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根据非上市公司资本流动、资产重组的客观需要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我市产权市场建设,特别是扶持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加快制度创新,提升服务功能,积极向上争取,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试点,努力建设统一互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创投退出等提供重要平台。
(十九)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创投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加大对创投企业及创投企业投资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创投企业可以尝试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向贷款类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债权融资,提高创投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同时,积极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或其他公司参与对创业企业购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