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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蚕业发展的意见


  五、加大科技兴蚕支持力度培育、引进、推广抗寒高产优质的桑树新品种,加快优良蚕品种更新换代步伐。大力实施“科技入户工程”,提高从业人员科技素质,加大蚕业生产技术培训力度,加快培育各级蚕业生产示范典型群体。进一步健全县(市、区)蚕业生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整合蚕业进入省、市、县“农业110”服务网络,加快蚕业信息网络终端向村屯延伸,增强指导服务蚕农的能力。积极与省内外大专院校合作,采取定向培养、办班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生产、加工、销售、管理、研发等方面专业人才和农民技术骨干,推进蚕业生产科学化、标准化。

  六、切实强化对蚕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省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蚕业发展专项资金。各项涉农专项资金要对蚕业生产予以扶持。要统筹、整合和利用好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良种化工程、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能源建设、新农村建设、防沙治理、“三北”防护林工程及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科技专项等资金,对优质桑蚕基地、寒地桑树良种繁育基地、蚕桑标准化高产示范园区及规模化饲养场(大户)的基础建设、桑树种(苗)和桑蚕种生产、推广新技术、科技攻关等方面予以倾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蚕业开发纳入生态示范省建设总体规划同步推进,争取国家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实现土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对蚕业发展用地给予支持,确保规模桑园、饲蚕室和养殖小区建设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茧丝绸加工企业优先推荐或纳入国家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金融部门要对蚕业的基地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和融资服务,在相应评估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各级政府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专项扶持蚕业发展。

  七、依法整顿和规范蚕种、蚕茧流通秩序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商务部《鲜茧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和蚕茧收烘管理市场秩序,加强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力度。严格实行蚕种生产、耐寒优质桑树种子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坚决取缔任何方式的无证生产、经营。对蚕茧收烘管理实行准入制度,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确保蚕茧收购有序进行。各级蚕业管理部门要坚决打击无证收购,强化鲜茧收购的质量监督工作,坚决制止抬等抬价收购或压等压价收购的行为,严格按质论价,杜绝收购混等茧和“毛脚茧”,切实维护农民和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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