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工作的意见
(大工商[2007]28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局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保市民主要食品消费安全”的意见及市局“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为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结合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工作意见。
一、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
通过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实施,全面强化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工作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监测、检测体系,投(申)诉受理体系以及应急处理体系和评价体系,明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目标和经营单位的创建目标,力争从2007年开始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构建流通领域和谐安全的食品安全环境。形成一批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示范商场、超市、市场、示范柜台、示范社区、示范监管单位和示范维权个人,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环境。
二、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工作目标
(一)食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目标。申报和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五项制度,即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定期送检制度、农产品水产品速检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制度。做到统一标准,规范设置,实行标准的“五个统一”,即统一牌匾、统一标识并在当地工商所备案,统一台帐、统一五项“制度”并上墙悬挂(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统一消费安全自律诚信承诺并上墙悬挂。三年内建设示范单位包括商场、超市、市场100家、示范厂家100家,示范柜台100个。实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落实达100%,食品经销单位食品自检制度落实达95%,快速检测设备配备率达95%,食品快速检测率要达到95%,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率不超过投诉总量的10%。
(二)创建食品安全示范监管单位必须达到有严格岗位工作责任制度,规范的市场巡查制度,投(申)诉工作处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过错追究制度以及食品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经济户口。三年内各分局和全市工商所要全部达标,并建设示范分局10个,示范工商所50个,树立示范维权先进个人300人。
三、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