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专业技术和拆迁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资质必须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名通知单;
(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法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拆迁单位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资质:
1、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2、工作人员10人以上。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6人;拆迁岗位证书持有率100%。
3、年拆迁能力达到5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质:
1、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2、工作人员7人以上。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拆迁岗位证书持有率100%。
3、年拆迁能力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
(三)三级资质:
1、有15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工作人员5人以上。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拆迁岗位证书持有率100%。
3、年拆迁能力不少于1万平方米。
第八条 临时聘用、兼职人员不计入单位人员总数。
第九条 一级资质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任务;二级资质单位,可在注册所在地市及所属县(市)范围内承担任务;三级资质单位,可在注册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承担任务。
第十条 拆迁单位资质,由申请资质单位所在县(市)拆迁管理部门初审,地、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