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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承办)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房[2002]38号)


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拆迁办: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房屋拆迁单位经营行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房屋拆迁经营行为,根据《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本暂行办法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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