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市开发办或省直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查的报告;
(二)公司的管理章程;
(三)填报《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表内要求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
(四)出具相应等级的资信证明;
(五)企业法人代表任命件;
(六)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或职称批文)的复印件;
(七)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产权所有单位证明,附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书)。
如申报股份制企业,除需上述7项材料外还要补报以下材料:
(一)当地体改委的批复;
(二)第一次董事会纪要;
(三)募股说明、注明全民股、集体股单位名称,入股金额,有个人股,附个人股名单。
如申报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需内资企业上述7项材料外,还需补报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资外方的公司注册证书、法定代表、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当地计委批准的项目立项书。
第十三条 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秕。
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登记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报送登记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可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任何城市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参加当地开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经营与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房;省内跨市县的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的同时将企业资质、企业概况、企业经营情况报当地开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纳入当地开发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无正当理由并未经省资审机关的同意,各地不得拒绝给予登记,并应在规划、税费和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本市县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出省经营的开发公司应由企业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和所在地开发管理部门开具函件,经省建委审核批准后填写《黑龙江省开发公司外出(进)开发建设登记表》方可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