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资质四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资质五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 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技术人员总数。
  第九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报告;
  (二)填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的职称复印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国家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建设委员会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兼营企业和一次性项目公司按省、地(市),县(市)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委员会审批。
  哈尔滨市属三级以下内资开发企业资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由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办。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须提供的资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