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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中外合资开发企业除应具备以上四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资的中方必须是经省建委正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合资外方的公司注册证书、法定代表、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材料;
  (三)当地计委批准的项目立项书。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共五个等级。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二)资质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
  (三)资质三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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