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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0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2月22日 黑建房字[1994]10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根据国家建设部第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检查整改和处理阶段的需要,特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加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处理阶段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一次性物业项目开发公司。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一次性物业项目开发公司是指从事某项工业、农业、商业等物业建设而涉及房地产销售和经营的业主。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和一次性物业项目开发公司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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