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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垢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制镇及以下区域承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八条 三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跨地、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凭省建设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件到建设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跨地、市从事房地产开经营。

  第十九条 省外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经省建设厅审核登记。

  第二十条 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由省建设厅和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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