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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原件、复印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资质和暂定资质审批,由申请资质企业所在县、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经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厅审批。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的开发公司,由开发区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中、省直企业由省直厅局或省房地产业协会初审和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建设厅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二个月后,方可补领。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厅初检,报建设部年检。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县、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检,经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年检;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属的开发公司,由开发区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中、省直开发企业由省直厅局或省房地产业协会初检和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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