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各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资产主要指房地产开发部分,不含建筑业等其它产业部分);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表中要求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
(七)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书》;
(八)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为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县城及县城以上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由三级或三级以上开发企业承担;四级开发企业仅限建制镇及建制镇以下区域开发。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南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