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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2000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行署、市、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5连续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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