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国(境)审批管理的通知
(大工商[2007]67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因公团组顺利出访的同时也能保证因私出国人员及时回国。但在出国(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多部门办理,出现混乱情况,影响了团组的正常出访;二是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三是回国后护照未能及时交还,尤其是因私护照。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管理
(一)各单位自行组团
各单位自行组团的,组团之前应与组织人事处沟通,确定出国任务后,报邀请函原文及翻译件、出国人员名单、活动日程,若有局级干部出国,还须报考察提纲。
(二)参加外省、市团组
参加外省、市团组的,须报征求意见函、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办理好回函后,须报《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名单。
二、因私出国(境)管理
(一)副处以上(含虚职)干部出国(境)
副处以上(含虚职)干部申请因私护照须报市局组织人事处,分局副处以上(含虚职)干部须先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再报市局组织人事处,经市局局长签字并加盖组织人事处印章。每次出国(境)前要向组织人事处报告并登记。
(二)正科以下干部职工出国(境)
正科以下干部职工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三、出国(境)前教育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接受出国(境)前教育,初次出国(境)者,还须根据规定接受涉外安全教育,重点是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以及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组织策反、渗透、窃密等方面的教育,以及礼仪礼节和自我人身保护的教育。
四、护照管理
(一)因公护照
按照国家规定,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15日内将其因公护照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保管或注销,逾期将予以吊销。因此,根据市外办的要求,出国人员回国后15日内,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安排时间,组织持公务普通护照者携本人因公护照到市外事办公室归还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