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品牌汽车销售专项整治的通知
(大工商[2007]90号)
各分局,市(县)局:
为贯彻实施《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5]第172号)和《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品牌汽车销售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1、检查实行备案的品牌汽车经营企业资格。核查企业经营范围中是否将原有“汽车销售(含小轿车)”变更为“××品牌汽车销售”或“销售××汽车生产厂汽车”,检查品牌汽车经销商是否出售其他的品牌汽车。
2、检查不实行备案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经营企业资格,是否有汽车供应商授权证明。
3、清理品牌汽车经销商或其他单位擅自在异地进行汽车展示行为。
4、清理无照经营,异地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汽车行为。
5、清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品牌汽车经营企业擅自设置分支机构的行为。
6、清理品牌汽车经营企业擅自将汽车批发给或者摆放在没有取得该品牌汽车经营企业进行销售。
7、清理以汽车市场和汽车超市开展品牌汽车经销行为。
8、清理未取得品牌汽车经营资格,擅自发布汽车经营广告行为。
9、检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销售合同,以及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内容。
二、整治时间及分工
本次品牌汽车销售专项整治时间为7月16日-9月30日,共分三个阶段:
7月16日-7月31日,摸底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摸清本辖区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的数量、地址、销售品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相关规定;
8月1日-9月15日,整治检查阶段。重点对所辖品牌汽车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品牌汽车销售经营行为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