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和
《条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各级登记机关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政治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切实做好
《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各级登记机关要认真贯彻
《合作社法》和
《条例》的各项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加强宣传,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登记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情况,争取支持,形成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合力。二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主地运用这部法律改善市场地位,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三是充分发挥工商系统基层单位覆盖面广、与农民群众联系紧密的特点,采取印发宣传册、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深入农村、社区,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
《合作社法》。四是各级登记机关应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窗口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为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免费提供登记辅导、政策咨询。
三、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登记机关要深入基层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密切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对法律法规实施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中反映出的政策规定等问题,各级登记机关要认真研究,及时向市局报告,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抓紧落实
《合作社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