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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意见
(大工商[2007]101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深刻了解和领会《合作社法》《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进一步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是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按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要求对现有生产关系的再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上完全不同于过去“一大二公”的集体化、合作化,也不同于现有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合作社法》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它依法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包含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成方式、组织行为、经营行为、成员权益以及管理规则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合作社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各相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合作社法》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其对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业产业化、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同时,它也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迈上了新的台阶,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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