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依据规划实施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制约。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建设社区体育设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标〔1993〕542号))、《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严格执行新建城乡社区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定,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城乡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健身设施的规定,确保按面积、按标准建设到位。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展经费筹措渠道
要健全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体育事业投入,把社区设施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维护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入计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费,由所辖县区政府投入,在基本建设支出中安排;按基建程序报批,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确保拨付经费全部用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在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积极探索向社会筹集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新路子。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引导、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冠名、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建社区体育设施。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单位通过捐赠、资助方式,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时,相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新建的非营利性社区体育设施,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体育器材进行政府采购,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社区体育设施以社会公益为主,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社区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器材发生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实行优惠。同时,为满足市场需要可适当开展体育技能培训、健身咨询、健身指导等体育服务项目,并区别服务主体不同执行相应的价格政策。
六、利用和保护城乡社区体育设施,有效整合体育设施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