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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严格管理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在土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投标人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各级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公园、绿地、旅游景点时,必须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路径,并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体育休闲区域,增设体育健身设施以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基地。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各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为民开放本社区所辖单位的体育设施。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领导,切实把城市和社区、乡镇体育设施规划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城乡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作为提高政府体育服务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措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心协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全面贯彻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156号)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抓住新一轮城乡建设的契机,按照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行政村和农民集中居住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把农村体育设施建设与村镇社区建设规划结合起来,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文化、教育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合理分布体育设施数量,加快改善农民体育健身条件。
  四、切实做好城乡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管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苏发〔2002〕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1号)要求,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建设一批标志性公共体育设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体育需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标〔1993〕542号)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规划建设社区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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