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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宿迁”的总目标,加快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功能和新农村建设,加快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统筹规划、面向基层、集约用地、节约资源的建设原则,以城乡社区为重点,建设就近方便、灵活多样、安全适用、管理规范的城乡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网络,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
  为适应我市城市化进程和优化城市功能的要求,到2010年,市区要建有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体育运动中心和全民健身中心,各县(区)基本建有“新四个一工程”(标准体育场、体育馆、室内标准游泳池和全民健身中心),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0平方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建设一批社区体育设施精品工程。精心设计和建造一批体育设施,构筑体育设施与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园林建设相融合的城市生态格局,形成具有宿迁特色的体育休闲景观。按照“插体于绿(地)、插体于(广)场、插体于(公)园、插体于景(观)、插体于空(地)”的思路,在现有的标志性建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闲置地添置一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体育设施,寓健身于休闲之中,创造良好的体育生活环境。
  三、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措施
  明确目标责任,建立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目标责任制,规划、建设、房管、园林、城管、国土、民政、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部门责任,分解落实任务,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国家对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是重要指标的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把社区体育设施作为公建配套项目,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会同规划等部门确定社区体育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新住宅小区项目、老居民小区整治、旧城改造项目、商业社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体育设施布局规划需要,必须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由各级规划部门在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明确,增加一名体育部门领导作为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成员。
  (二)各级建设部门应根据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公建配套建设要求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告知投标人;在编制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计划时,明确有关配套体育设施的坐落、用地面积。项目竣工时,体育部门参与应配套体育设施的交付验收,不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该项目不得通过交付使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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