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合同及销售发票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工商[2007]104号)
各分局,市(县)局:
为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合同备案和销售发票的验证管理,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行为,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四部委《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应遵守车辆注册登记属地化交易管理的规定,不得跨市(区)县交易或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如有跨区交易或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的不予验证。
二、下列车辆严禁验证:
(一)报废车、拼装车、盗抢车、走私车;
(二)改装专用车;
(三)司法保全、产权归属未解决的各类抵押车;
(四)海关监管期未解除的车辆;
(五)部队、司法号牌车辆;
(六)公安部门有规定的其他车辆。
三、二手车经销(置换)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四、合同备案及发票验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交易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4、有效的车辆购置税,养路费等税费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车辆年检合格证明;
6、直接交易双方签订的《大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文本;
7、二手车经销公司与卖方签订的《大连市二手车收购合同》、与买方签订《大连市二手车销售合同》文本;
8、新车置换公司与置换方签订的《大连市车辆置换合同》、与买方签订的《大连市二手车销售合同》文本;
9、二手车经销(置换)公司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