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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超过6个月未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超过6个月未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工商[2007]106号)
各分局,市(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
三十六条
和《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
四十五条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人独资企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吊销程序参照公司制企业吊销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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