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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

  五、商品展销会名称应包含行业类别,并与展销范围相一致,对展销会名称与展销会内容不符的,不予受理。

  六、举办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与场地出租方签订场地使用合同,与参展商签订展位使用合同。外地企业来连举办展销会,应明确在办展期间和展会结束后消费者投诉解决办法,或在场地使用合同中明确场地出租方对消费者投诉负连带责任,否则不予受理。

  七、登记机关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商品展销会登记材料后,即时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填写的表格是否正确,符合规定的经受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当场颁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展销会开始前,举办单位应将参展商的基本情况报登记部门备案;展销会结束后应将展会期间的基本情况报监管部门。

  九、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此规定,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503号令第六条第二款处理。

  十、我市举办单位需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分局办理异地核转证明。

  十一、展销会监管实施区域监管。在大连星海会展中心、大连世博广场展馆以及星海广场举办的展销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展览业管理所监管;其他由辖区分局组织监管。

  十二、市局对登记的展销会,在颁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信息通知到所属辖区工商分局,辖区工商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现场监管。

  十三、监管部门对举办的展销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展销会是否与登记内容相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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