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技术支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快速监测体系
(一)市局决定年底前建立食品质量快速检测中心,各分局、市、(县)局要于“十.一”前建立食品质量快速检测中心,“十一”前市局为全市107个综合工商所配备检测设备,为旅顺分局、开发区分局配备食品流动检测车。
(二)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测制度和快速检测制度,建立专门速检队伍,加强对速检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检测程序,建立速检报告通报和公示制度,把食品质量速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四、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市场巡查、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办力度
(一)在国务院《特别规定》发布和市局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市工商局将向市场开办方和经营者发布行政告知,监督各经营者履行《特别规定》中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帮助经营者健全完善相应制度,对经过自查和限期整改而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要按《特别规定》进行处罚。
(二)市局各职能部门,各分局、市(县)局以前基层工商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市局实施意见的要求,一是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资格合法有效。严格按照国家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坚持先证后照;对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要在管理程序中特别标注;对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特别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加强对食品等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市场消费安全。要按照国家总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规定,加大对市政府强调的粮食、蔬菜、农产品、水产品和肉类等重要食品和商品的质量抽查和监测力度,加大食品快速检测力度,逐步形成工商部门抽检、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相结合的食品等商品质量监测机制。三是强化对食品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各分局及工商所年底前都要摸清辖区内的市场和食品经营单位底数,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指导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商品检查验收制度、销售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和召回以及自律、自检等相关制度。市局将监制统一的格式制度下发。
(三)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新的职能和法律手段,加大食品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办力度。一是加大对集贸市场、农村食品市场、大集、城乡结合部食品集散地,以及城乡早夜市的专项整治,对属于工商部门监管的无照经营者坚决取缔;对有质量问题没有质量检测报告的予以查封;对属于政府及其他部门审批的经营者摊位、城乡早夜市等,要予以告知审批部门按规定程序到工商办理合法证照,逾期不办的予以取缔。二是运用《特别规定》赋予工商部门新的手段,加大对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有重大隐患的经营场所的专项整治,要用足用好查封、扣押合同、票据、帐簿以及有关资料等措施,保证经营场所安全,保证消费者消费安全。对经营者不履行食品商品质量安全义务的要予以坚决处罚。三是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规定,加大对一般食品案件和重大食品案件的查办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