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实施意见》的意见
(大工商[2007]116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结合国家工商总局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学习、统一认识,切实提高贯彻《特别规定》的自觉性
《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了重申、明确和补充,是一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对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工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特别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不断加深对《特别规定》内容的理解,提高对《特别规定》意义的认识,切实承担起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二、健全机构、强化责任,确保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到位
市局决定成立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系统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长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德和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杨为年担任;成员由陈树学、杨光、孙衍勋、张玉超、于有连、王德志、于公安、曾宪友、林达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小组办公室由市局相关职能处室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孙衍勋兼任,副主任由张玉超、杨光兼任。
市局成立专门执法队伍,增设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系统食品安全指导、协调和专项执法职能。分局、市(县)局成立食品安全稽查大队,市局、各分局要增加基层工商所编制,保证工商所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稽查人员。
市局、各分局、市(县)局职能部门及基层工商所要按照《特别规定》和《大连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大工商[2004]14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界定和完善部门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健全岗位职责责任、工作巡查、情况报告、案件移交和过错追究等各项工作制度,避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失职渎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市局实施意见的要求和网格化管理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抓好各职能部门行业指导和检查。要严格执法,严格监管程序,填写好巡查记录、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和案件移交记录。属于流通环节的食品问题和案件要按辖区和职责权限处理,重大问题和案件要逐级上报;属于需向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和案件,在移交同级其他部门的同时,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