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质性审查的管辖范围
1、市局市场分局负责下述市场登记的实质性审查:
(1)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和其他区、市、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
(2)各类以批发为主的市场;
(3)生产资料市场;
(4)生产要素市场;
(5)重要商品交易市场;
(6)外商投资建设的市场。
2、各分局、市(县)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其它各类市场登记的实质性审查;负责早夜市和集期式市场(大集)的实质性审查;负责市局委托和授权的市场实质性审查。
(三)实质性审查的程序
1、审查员对企业(市场)登记材料现场调查核实,制作调查记录,由市场开办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2、审查员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填报《企业(市场)实质性审查意见表》,附实质性审查报告,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印章,返回登记部门。
3、企业(市场)实质性审查的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市场监管部门复印存档备查。
4、市局登记的市场,由市场分局及时通知辖区工商局市场科(处)进行监督管理;各分局、市(县)局登记的市场,由市场科(处)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局市场分局备案。
(四)实质性审查的内容
1、《企业(市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通知书(仅限设立、变更名称时);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须提交商业网点可行性听证报告;
3、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证明,发生租赁关系的租赁合同;
4、开业登记提交投资者或股东的合法身份证明;变更登记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注销登记要核查是否与场内经营者达成协议或经双方同意的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案、措施及注销前公告等;
6、市场企业变更为非市场企业,应当比照注销企业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7、审查是否符合“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标准”的要求;
8、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9、现场调查拟开办市场的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是否具备开办市场的能力,是否存在扰民等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等。
10、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或需要提交的文件。
(五)实质性审查的要求
1、实质性审查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工商部门需组织听证等复杂程序,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具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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