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工作实施意见
(大工商[2007]121号)
为规范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工作,依据《
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制定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企业(市场)]登记工作实施意见。
一、企业(市场)登记
(一)登记程序
1、根据《
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
2、新设立的企业(市场),投资人应先到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请企业(市场)名称预先核准,再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凭《企业(市场)实质性审查意见表》到企业注册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非市场类企业变更为企业(市场)从事市场经营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办理:(1)既变更企业名称,又变更经营范围的,其登记程序为投资人应先到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请企业(市场)名称预先核准,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再凭《企业(市场)实质性审查意见表》到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只变更经营范围的,其登记程序为先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凭《企业(市场)实质性审查意见表》到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市场)的住所、经营范围、股东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的,应先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凭《企业(市场)实质性审查意见表》到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5、企业(市场)开办者在其注册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市场,并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应参照企业(市场)的设立程序办理登记。
(二)登记管辖
1、名称登记
企业(市场)名称由企业注册登记部门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的管辖权限进行登记。
2、企业(市场)登记
企业(市场)由企业注册登记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的管辖权限进行登记。
二、市场登记的实质性审查
(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