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 公文的传送,由局办公室和处室内勤人员按程序传递签收,每道运转环节必须履行签收手续,要签注收件人姓名和具体日期,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分明。
(六十) 处理公文应做到及时高效。
对有规定时限的,承办处室应按规定时限办妥,确有困难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
市政府办公厅发来的“市领导批示交办件”及“公文处理征求意见单”,我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意见。承办处室如因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说明原因。最终办理结果应通过党政办公系统反馈市政府办公厅。
对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公文,局领导交办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复;一般办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承办处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复;会签文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复。超过10个工作日仍不能办妥报批的,承办处室应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
(六十一) 局办公室严格执行督办制。根据缓急程度、承办时限要求,适时填发“局督(催)办通知单”,对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十、公 文 归 档
(六十二)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
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承办处室根据公文的相互关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及时将文件及有关材料收集完整并整理(立卷)后,交局办公室档案人员统一编写文书处理号,并按永久、长期、短期等不同的保存要求分别填写案卷目录。归档公文应能正确反映各处室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六十三) 公文案卷必须达到质量标准,收录齐全完整,分类规范。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处室负责立卷,会办单位保存复制件存档。
各处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应归档的公文案卷材料移交局档案室。重大活动相关案卷材料应于活动结束2个月内整理移交局档案室。
(六十四) 没有存档和备查价值的文书材料,由局办公室鉴别后按规定核销,由机要室定期组织销毁。
(六十五)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六十六) 电子文档的管理参照纸质公文管理办法进行。
十一、公 文 管 理
(六十七) 局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六十八)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其它秘密文件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对翻印件视同原文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