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杭文广新办〔2008〕14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为进一步规范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意见,特制定《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文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文处理办法
总 则
(一) 为提升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492号),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贯彻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销毁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三)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
(四)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 局办公室主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以市政府设在我局的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其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
一、公文种类
(六)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正式行文应当使用下列公文种类: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传重要文化工作事项或法定事项。
3.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4.通知:适用于下列事项: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印发有关规定;
(2)要求局属单位和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
(3)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及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文件;
(4)任免人员。
5.通报:适用于向局属单位和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等机构介绍具有普遍意义的事项和经验、教训,表扬或者批评典型事例,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查询、请求备案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