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厉打击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食品行为
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检查集贸市场内五种违法经营食品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加工销售食品行为。一经查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的工具、设备及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加工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一经查出,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集贸市场内的销售者不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集贸市场内的销售者在进货时,不按规定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的;不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或不如实记录台帐相关内容的;批发企业未建立销售台帐或记录相关内容的;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未建立销售台账或未如实记录相关内容的;进、销货台账未保存2年以上的;销售者未向供货商索要合法有效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应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有关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是不履行及时停售问题产品义务的行为。市场内的销售者明知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而继续销售的,由工商所以分局名义责令停止销售,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进一步落实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制度
一是准入制度。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和食品质量准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和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二是巡查监管制度。各工商所必须保证对辖区集贸市场巡查监管到位并做好巡查监管记录,督促、指导市场经营业户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对巡查中发现的属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本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书面通知并移交其他监管部门做出处理。对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也要立即作出处理。三是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市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相关文件,明确责任,做到失职必究。四是督察通报制度。加大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的督察力度,建立督察记录,由市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果定期予以通报,并做为工作考核的依据。五是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集贸市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工商所及市场科(处)应当立即作出反应,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向分局和市局报告相关信息,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