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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大工商[2007]125号)


各分局、市(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503号令)和市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实施意见》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食品等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开展集贸市场主体资格清理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

  一是清理辖区现有集贸市场主体资格。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局和《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集贸市场必须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原有《市场登记证》停止使用。各分局、市(县)局结合贯彻国务院503号令,应立即开展对辖区各类集贸市场主体资格的清理整顿。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要限定于11月30日前办理企业(市场)登记。凡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在11月30日前完成登记工作。超过规定时限的,按照无照经营予以处理。集贸市场企业登记工作按照市局相关文件执行。

  二是清理各集贸市场食品经营业户主体资格。由属地工商所负责,对集贸市场食品经营业户主体资格进行清理,要求做到有证有照和亮证亮照经营。即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业户必须做到先证后照,先前置后登记,确保其主体资格合法;必须做到亮证亮照经营,明示其合法身份。对市场内没有证照悬挂条件的摊位,工商监管人员应要求市场开办方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亮证亮照经营。对营业执照破损不易辨别的,责令业户换照。本年度内各分局、市(县)局要力争辖区集贸市场主体资格合法率达到100%,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业户主体资格合法率达到100%,亮证亮照经营率达到100%。

  二、加强城区早夜市场和农村集期式市场(大集)食品安全监管

  各分局、市(县)局要加强对辖区早夜市和带有早夜市性质的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对早夜市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对现已开办的早夜市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不扰民、不影响交通和市容、不冲击正规市场经营的原则进行清理,具备登记条件的,按照企业(市场)登记管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限期整改或建议政府予以取缔。早夜市场内的食品商贩也要全部纳入工商登记管理,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二是本着“谁主办,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早夜市场开办单位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商部门监督早夜市开办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早夜市开办单位和市场内商贩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三是早夜市场的清理和管理工作必须依靠辖区人民政府,由政府牵头,统一协调城管、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场的规划、登记和监督管理。四是配合政府清理取缔无照商贩占道经营。凡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形成的非法摊区,仍按照市政府职责分工,由城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予以清理取缔。五是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大连市早夜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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